中国房地产登记暂行bobty综合体育条例实施细则

bobty综合体育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便利人民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bobty综合体育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树木和其他固定物应与它们所附着的陆地和海域一起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bobty综合体育第 3 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人和不动产登记人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种类等登记结果应当通知房地产所在地的其他房地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bobty综合体育森林、林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木,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持有人。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的海岛使用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bobty综合体育第二章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单位,是指所有权边界封闭、使用价值独立的空间。

如果没有建筑物、房屋等构筑物和森林、森林,则以土地和海洋所有权界限围合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树木固定物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树木固定物和陆地、海域的边界围合的空间应视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物。作为房地产单位。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的、所有权边界封闭的空间,以及可以独立使用的空间,如独立的套间、楼层、房间等,所有权的边界是封闭的。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地块或海块为单位编制,地块或海块内的所有不动产单元均编制为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 7 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房地产登记信息。

第 8 条

负责不动产登记审查和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

共有房地产的处分申请应当由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应与受让人一起申请转让登记,转让其享有的房地产份额。

在建筑区域内,依法为全体业主所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的,与监护关系有关的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其他材料。

第 12 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

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中国政府网,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署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处分登记的,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公证。

第 13 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前。全部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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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或遗赠方式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或提交经过公证的材料或材料。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 15 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否与申请人主体一致;

(二)权属源材料或注册理由文件是否与注册申请内容一致;

(三)房产边界、空间边界、面积等产权调查结果是否完整,权属是否明确,边界是否明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或者缴款凭证是否齐全。

第 16 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首次登记,查验房屋位置及竣工情况;

(二)登记在建楼房抵押权,查看抵押楼房所在位置及建设情况;

(三)因不动产损失注销,查验不动产损失等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事项登记前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土地和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依职权正确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注册期限。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待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姓名或职务;

(二)拟登记的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机构;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凭有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三)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 20 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签发不动产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

房地产登记机构除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外,还应当依法向债权人签发不动产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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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专用登记章。

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地产登记证书的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 21 条

申请登记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所有共有人出具合并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单独证明的,可以为共有人单独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

共有房产证应注明共有权属并列出所有共有人。

第 22 条

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污损、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符合补发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补发并收回原房地产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出具房地产权利人的遗失或者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内,补发。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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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的,应当将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在不动产上注明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显示“补发”字样。

第 23 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因丧失不动产权利等原因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撤回的有关事项。房产证或者房产登记证;确实无法追回的,一经发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24 条

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未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办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登记。

第 25 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未登记不动产的首次登记。根据情况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遗产。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初始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资料及其他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

第 2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职务、身份类型或身份号码发生变化;

(二)房产的位置、边界、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

(三)不动产权利的期限和来源发生了变化;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

(五)抵押担保范围、主要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序发生变化;

(六)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金额、债权确定期限等发生变化;

(七)地役权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

(八)共享性质变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涉及房地产权转让的其他变更。

第 27 条

房地产权利因下列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一)购买、交换、赠送房地产;

(二)以房地产价格出资(股份);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转让;

(四)房地产分立或合并导致权利转让;

(五)继承或遗赠导致权利转移;

(六)共有人增减及共有房产份额变化;

(七)房地产权利转让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所致;

(八)因主要债权转让而导致的房地产抵押权转让;

(九)地役权转让导致地役权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转让情形。

第 2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产丢失;

(二)债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

(四)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业已设立抵押、地役权或预告登记,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和预告登记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 29 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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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为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中国政府网,由村民小组申请。它;

(三)土地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 30 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所有权源材料;

(二)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边界地址坐标登记权;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31 条

农民集体因交换、土地调整等原因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的交换、调整协议等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批准的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32 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取消材料;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 33 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 34 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 中国政府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所有权源材料;

(二)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边界地址坐标登记权;

(三)土地出让金、地租、相关税费等支付凭证;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 中国政府网,按照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出资(入股)及经营授权批准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下使用权登记申请,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 35 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材料;

(三)完工房屋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调查报告;

(五)相关纳税凭证;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36 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申请建筑面积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建筑的使用权,占用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册为自住业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 37 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

(二)换了材质;

(三)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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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税金等支付凭证;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38 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

(二)买卖、交换、赠送合同;

(三)继承或遗赠的材料;

(四)拆分、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纳税凭证;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 39 条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 40 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 41 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施工相关材料;

(四)产权登记问卷、地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地块边界位置坐标等与房地产边界地址、面积等相关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家产分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等原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或其他产权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材料;

(三)资产分离协议或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协议;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43 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单独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所有权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地面。

第 45 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材料;

(三)产权登记调查表、地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地块边界位置坐标等与房地产边界地址、面积等相关的材料;

(四)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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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产证;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让、销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材料;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因企业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不动产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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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 47 条

依法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农地,以及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国有农地农民集体用于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的,如果地上有森林和树木,在申请土地承包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条例 中国政府网,应当申请登记。

第 48 条

依法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For the first registration of 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obtained by household contract, the contract issuing party shall apply for 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act and other materials.

Where rural land is contracted by means of bidding, auction, public consultation, etc.,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ly for the first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by holding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contract.

Article 49

If the registered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fall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ly for the change registration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with the original real estate ownership certificate and other materials confirming the fact of the change:

(一)The name or title of the right holder has changed;

(二)The location, name and area of ​​the contracted land have changed;

(三)The contract period is changed according to law;

(四)The contract period expires, and the holder of 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continues to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state regulations;

(五)Returning farmland to forest, returning farmland to lake, or returning farmland to grassland leads to the change of land use;

(六)Forest, tree species, etc. have changed;

(七)Other circumstances stipulated by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rticle 50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occurs in the registered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both parties shall apply for the transfer registration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with the exchange agreement, transfer contract and other materials:

(一)Swap;

(二)Transfer;

(三)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are divided or merged due to changes in family relations, marital relations, etc.;

(四)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lead to the transfer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according to law.

If 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obtained by household contract is transferred by way of transfer, the materials agreed by the contract issuing party shall also be provided.

Article 51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occurs in the registered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ly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certificate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the materials proving the loss:

(一)The contracted land is lost;

(二)Contracted land is converted into construction land according to law;

(三)The owner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los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qualification or gives up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四)Other circumstances stipulated by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rticle 52

For state-owned farms and grasslands that us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land in a legal way other than contracted management, as well as use state-owned waters, tidal flats and other agricultural land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apply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land,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state-owned unused land for state-owned farms and grassland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rticle 53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state-owned forest land, the approval document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that has the right to approve shall be submitted, and the above-ground forests and trees shall be registered together.

Section VII Registration of Sea Area Use Rights

Article 54

Acquiring the right to use sea are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may apply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sea areas separately.

Anyone who uses the sea are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builds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on the sea area shall apply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sea area and the ownership of the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bobty综合体育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shall be handl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registration of sea area use rights.